行事曆 2025 - 民國1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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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行政局 -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
文號: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430248311號函

摘錄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」部分條文
總統114年5月28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053171號令公布
第三條
紀念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:
第四條
下列紀念日均放假一日,其餘均不放假: 第五條
節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: 第六條
前條所列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: 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,於前一日放假。但逢星期四時,於後一日放假。
第一項以外之節日,均不放假。
第八條
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者,應予補假。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,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,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並公告之。
第九條
第四條、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,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:
摘錄「政府機關配合紀念日與節日補假及調整放假處理要點」部分規定
114年6月13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43024631號函修正
二、本要點適用於政府機關。但本條例第九條所定政府機關(構)、學校及軍事機關,其放假日之調移,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條規定辦理。民間企業之放假,依照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令規定,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。
三、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,逢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,逢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。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者,得於前一個或次一個上班日補假。
四、因應除夕及春節連續假期,除夕及春節放假日之次一個上班日為星期五者,得調整和平紀念日之補假日至該上班日補假。
五、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本要點規定擬訂,簽陳行政院核定,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,公告次年之辦公日曆表。但有特殊情形時,得延後於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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